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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快制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条例
发布时间:2018-01-29        浏览次数:1007        返回列表

尽快制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条例
代表们在调研中发现,近年来,广东大力推动循环经济发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理念渐入人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规模明显扩大,对社会、经济贡献度持续提高。然而,近段时间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垃圾围城现象说明,与提高资源回收利用效率、降低资源消耗、减轻环境污染、实现循环发展的目标仍然有较大差距。因此,对于广东省循环发展领域的法律制度建设,特别是再生资源回收方面的问题,应当引起持续的立法关注。

目前,国家层面制定了《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以及《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等,但上述立法要么主要是针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管理,要么局限于某一个行业的再生资源回收,不能为当前各个经济领域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问题提供全面指导,已经不符合当前社会经济发展对于再生资源回收制度建设的客观要求。

“目前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领域省级地方性法规缺失。”张丽杰认为,在广东省立法层面上,仅仅在2013年根据循环经济促进法制定了相应的实施办法,其中涉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问题的条款仅有十条,且多为鼓励、支持、推广的原则性内容,广东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促进、监管面临无法可依的状态。同时,广东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相应的配套制度也不够完善。

“在执法层面上,执法主体不明、执法力度不够、执法手段单一等都严重阻碍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制度在建立初期被社会公众、企业单位接受和顺利施行。”张丽杰指出,现有法律法规由于未建立起独立的公益诉讼机制,导致在提高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实现循环发展方面的保障效果不佳,甚至在某些行业、某些地域处于监管缺位的状态。

张丽杰等代表认为,广东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领域的立法现状已经无法适应当前中央提出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要求,也无法解决由于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资源消耗压力过大的矛盾。因此,制定《广东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条例》是非常必要的。

议案建议,将企业和公众列为承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义务的主体,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完善资源回收利用中公众全面参与的制度,明确对承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义务的个人、企业进行奖惩的条件和范围,立法加强政府对再生资源利用领域的科技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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